首页 科普 正文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db:Intro]...

买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要缴纳大额的房款,同时还要办理各种各样的证件,比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很多人会去办理合同预备证明。那么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它是由房屋预售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具有强制性。其次备案证明对开发商有约束作用,有效的避免了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发生,使买房者更加放心,此外还能促使开发商加速建房。

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有何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制度,预告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两者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

2、登记的程序及部门不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由当地政府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开发公司满足了预售条件并接受资格审查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有意买房的情况下,达成了共同意识才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用申请预告登记。其次登记备案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预告登记的主体是物权协议当事人。

3、两者的登记机关也不一定是同一个

预告登记一般由房屋的登记机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同时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4、适用范围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它只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比如现房买卖或是二手房买卖都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比如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此外还包括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和整体受让等。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阐述,希望能给广大的朋友们带来帮助。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合同 备案后,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请注销和变更。注销和变更从受理之日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更改买受人(含减少或增加买受人)和更改房号需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更改合同其它内容需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 2、凡需注销或变更 商品房买卖合同 登记备案者,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的注销和变更原因由买受人填写,双方必须签名盖章。 3、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空缺。相关单位留存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时应写明存档份数。 4、填写变更表应描述清楚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内容,不必写原内容。合同第22条变更时,必须将要删除的合同带齐,加盖合同作废章。 5、注销和变更登记备案的合同已做 抵押 登记的必须先撤销抵押登记, 注销登记 备案的合同必须携带撤销抵押单原件和复印件。 6、注销登记备案必须带齐所有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需带一本合同;合同必须双方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租房合同 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双方订立了 房屋租赁合同 以后,最好登记备案,一旦发生纠纷,这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要贪图省事而忽略这一环节,免得将来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一)经营用房 对于该种房屋,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住宅用房 对于住宅用房,虽然暂可不必备案,但是为了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可能发生出租人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的,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 专家提醒,如果您是在首都 北京租房 ,凡是在该地域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 北京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法律客观: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